【图文解读】【文字解读】《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5 09:5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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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956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一、出台背景
因各种原因,我市殡仪馆一直存在无人认领遗体长期存放未能及时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殡仪馆共存放49具无人认领遗体,其中市殡仪馆存放46具,存放时间最长的达15年之久。此类遗体长期留存不及时处理,一方面,挤占了有限的殡葬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在炎热天气及一些特殊时段,冷藏格位供需矛盾尤为突出,造成公共资源紧张,一旦发生引发人员伤亡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将面临遗体无处冷藏的严重问题;另一方面,产生了巨大的费用,以市殡仪馆为例,如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此类长期存放的遗体已经产生应收款项1500余万元,但相关费用无法处理。
此类遗体主要来源是:在市域内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姓名身份不明的、经调查结案仍无人认领的、有家属但无能力或拒绝认领的、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无人认领的,等等。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虽然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依据,但是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程序性规定,导致无人认领遗体长期存放得不到及时处置。
为积极妥善依法依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提出具体要求。市民政、公安、财政、卫健强化沟通协商,研究落实解决措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在学习考察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完善补充具体工作操作性、程序性、时限性内容,规范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二)《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28号)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
(九)《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
(十)《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
(十一)《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规〔2023〕1号)
(十二)《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3〕44号)
(十三)《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50号)
(十四)政府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13〕157号)
(十五)《关于加强对无名尸体及事故遗体处理工作的通知》(九民字〔2004〕24号)
三、主要内容
《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调查取证、保存期限、分类处理、经费来源、部门责任等共十四条,充分体现“穷尽一切努力,依法依规审慎处理”原则。
(一)完善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相关机制。《办法》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公安、医疗卫生、民政、殡仪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从发现、调查、认定、催告、处理等全过程闭环操作流程。
(二)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保障机制。《办法》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及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和核拨方式。
(三)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时效要求。《办法》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时间上限,防止遗体无限期存放。明确了超期存放的责任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虽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保存期14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