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家庭养老床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11 21:1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民字〔2025〕5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2-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116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家庭养老床位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服务中心):
现将《九江市家庭养老床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5日
九江市家庭养老床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机制,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1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组织,为居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老年人家庭地面、门、厨房、卧室、卫生间、物理环境等生活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配置老年用品等和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类机构”服务,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形式。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具有九江市户籍且在九江市实际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家庭养老床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且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失能老年人。根据《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被评定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建设机构、护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评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备不少于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评估人员须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等。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人惩戒名单。
第六条 建设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装修改造等内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二)具有上门安装适老化产品、适老化改造、翻新全屋或局部空间等技术人员和施工团队,并获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人惩戒名单。
第七条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登记或备案的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 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包含但不限于护士、医师、社工师、养老护理员、康复理疗师等)。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人惩戒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主体。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容包括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具体清单可参考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包括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具体清单可参考附件2。
第十条 由各级政府出资确定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不得重复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章 资金及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资金来源主要为上级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财政配套资金、家庭自付资金等,所需资金按照现有渠道予以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多方争取资金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推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持续、稳定开展。
第十二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合理安排床位建设项目与服务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每月对同一服务对象上门开展服务不少于2次。
第六章 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 家庭养老床位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签约、实施、验收等流程。
(一)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第三方组织可协助老年人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等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通过申请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通过申请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三)签约。建设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居家环境现状、老年人身体状况及实际需求等,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确定改造方案,明确具体建设项目、设备型号及数量等内容。护理服务机构应就服务内容、时间频次、服务期限、服务收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与老年人达成一致后签订护理服务协议。首次签订的护理服务协议时长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实施。建设机构应按照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护理服务协议,按照老年人需求派出工作人员开展服务,同时记录服务人员、日期、内容、时长、老人满意度等信息。
(五)验收。建设机构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后,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起验收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或组织第三方入户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进行验收。建设机构对床位建设的质保维护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1年。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护理服务机构按次或按月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若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或评价的,验收或评价机构不得与建设机构(护理服务机构)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利益关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家庭养老床位,视为护理服务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护理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护理服务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
(二)签约护理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整顿、关停、取消备案、降低评定等级等,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他妨碍护理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请求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选定护理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的咨询和投诉。针对服务满意度低、入户服务频次不足的机构,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按照相关要求扣减相应的费用,确保项目按期推进,并每月在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录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和护理服务提供情况。
市民政局将利用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监督,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质量抽查回访。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建设及护理服务机构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九江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九民办字〔2020〕59号)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政策、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清单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清单
一、适老化改造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1 |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 | |
3 |
平整硬化 |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 |
4 |
安装扶手 |
安装于高差变化处,方便老年人通过时撑扶 | |
5 |
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便利老年人进出 |
6 |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 |
7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
8 |
安装闪光震动门铃 |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 |
9 |
下压式 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
10 |
卧室改造 |
安装床边 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
11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
12 |
配置防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
13 |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14 |
蹲便器改坐便器/坐便椅/接尿器、便盆 |
蹲改坐便,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坐便椅(带便桶)方便体弱或行动不方便的老年人就近如厕,一般放于卧室 | |
15 |
水龙头改造 |
改装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乘轮椅老年人或者手部力量较弱的老年人开关水阀 ,避免忘关水阀 | |
16 |
浴缸/淋浴房改造 |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以及意外跌倒后的搀扶 | |
17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 | |
18 |
厨房设备改造 |
台面改造 |
降低灶具、洗菜池、面盆等台面高度,方便乘轮椅老年人或身高较矮的老年人操作。下方留出空间,方便乘轮椅老年人靠近 |
19 |
加设中部柜 |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 |
20 |
物理环境改造 |
灯源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21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根据情况进行高/低位、大面板、夜间指示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 |
22 |
适老家具配置 |
比如换凳鞋、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 | |
23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必要时粘贴警示条 | |
二、智能化改造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24 |
网络连接设备 |
WIFI路由器 |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
25 |
无线网卡 | ||
26 |
紧急呼叫设备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老年人出现危机情况便于一键呼叫 |
27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智能腕表 |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28 |
智能床垫、枕头等 | ||
29 |
安全监控装置 |
烟雾报警器 |
安装在居家响应位置,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
30 |
可燃气体 泄漏报警器 | ||
31 |
溢水报警器 | ||
32 |
视频或语音通话设备 |
智能监控摄像头 |
双向实时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 |
33 |
智能感应设备 |
门磁感应器 |
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
34 |
红外探测器 |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 |
35 |
智能护理及辅助设备 |
护理床 |
通过系统远程操控或现场操作,为老年人提供翻身、抬腿、起身等基本操作 |
36 |
智能药箱 |
辅助提醒需要服药的老年人定时服药 | |
三、老年用品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37 |
老年用品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38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
39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 |
40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 |
41 |
自助进食 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 | |
42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传导助听器等 | |
43 |
防走失装置 |
集成老年人身份信息,可监测定位(或具备电子围栏功能)、长期待机(无需频繁充电或更换电池),避免老年人走失。实时传输数据,向老年人亲属推送意外风险信息。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 |
44 |
安全监控装置 |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等 | |
45 |
呼吸机 |
为老年人增加肺通气量,改善呼吸功能,减轻呼吸功消耗,节约心脏储备能力 | |
46 |
制氧机 |
用于老年人手术恢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睡眠呼吸暂停和贫血等,以增加血液中的氧气含量,帮助提高氧气供应,改善健康状况 | |
47 |
理疗仪 |
改善老年人体脏器功能或局部组织状态 | |
48 |
智能手杖 |
快速找到老年人位置,同时还能监控老年人心率和生命特征 | |
49 |
智能马桶 |
为老年人在使用马桶时,提供便圈加热、温水洗净、按摩等多项功能 | |
50 |
成人纸尿裤 |
为失禁、瘫痪等人群提供护理的产品 |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清单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上门烹饪、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送餐上门等 |
助浴 |
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 |
助洁 |
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趾)甲等身体助洁服务,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普通助洁服务。 | |
助行 |
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 | |
助急 |
紧急呼叫受理、紧急转介等 |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护理协助 |
为老年人进行保暖和物理降温,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
康复护理 |
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 |
用药照护 |
包括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及不良反应观察等 | |
生活照护 |
协助穿(脱)衣、饮食照护、睡眠照护等 | |
探访关爱服务 |
远程服务 |
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 |
健康管理服务 |
信息采集 |
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健康咨询 |
为老年人提供防跌倒、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康复保健等指导 | |
健康干预 |
制定服务方案,为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慢病调理等提供干预服务 |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 |
委托代办服务 |
代购日常用品 |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果蔬等 |
代缴日常费用 |
代缴水、电、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 |
代订代取业务 |
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 |
代为申请服务 |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 | |
精神慰藉服务 |
陪伴支持 |
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
情绪疏导 |
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 |
心理慰藉 |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