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4 21:2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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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民发〔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1-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115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民发〔202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发局)、自然资源局(市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现将《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4日


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保障居住区老年人享受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9号)、《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1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等各类居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在社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食堂等。

第四条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公益性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社区为单位,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居住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老城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参与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联合审查及竣工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排查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规划条件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将配套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对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业监管,加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等。

第七条在供应居住区项目用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同时通知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等提出建设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一并写入供地方案,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进行明确。

第八条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移交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由民政部门参与并联审查、负责把关。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民政部门同意变更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等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单独选址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二)应建于方便老年人进出位置,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含)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等,且不得分散配置。

(三)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四)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十一条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等设施齐全,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并保障工程质量。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包含老年人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各类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并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验收。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对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的,不得通过验收。牵头验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协议、养老服务设施分层分户平面图、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外部、内部彩色图等)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注记“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产权及时登记在所属县级民政部门名下。

不动产测绘机构进行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当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其面积不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楼层等)和面积。设置无障碍坡道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内。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1年内,将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投入运营,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无偿或者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规划配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排查,重点清查自《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补短板进展等情况,对存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全面摸清辖区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

市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