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16:03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民字〔2024〕76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9-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868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有关部门,市殡葬事务中心:

针对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确保实现“逝有所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市城区减免对象调整为:“凡具有九江市城区(包括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政策的人员除外)亡故后,在殡仪馆火化的遗体”,不再区分是否在市殡仪馆火化。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按照《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九民发〔2024〕1号)执行。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市城区减免项目为遗体接运费(含搬运费)、遗体冷藏停放费(3天冰棺)、火化费、骨灰盒(坛)费、骨灰寄存费(3年)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所发生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市城区减免标准的据实核报,高于市城区减免标准的按市城区减免标准核报。

三、办理程序

市城区户籍减免对象在市殡仪馆火化的所发生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仍按照原渠道在市殡仪馆直接核免。不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持火化所在殡仪馆出具的基本殡葬服务发票和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身份证、逝者户口簿、银行卡等,到市殡仪馆办理减免手续,书面承诺不符合享受丧葬补助费条件,由市殡仪馆在逝者火化证明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补助,不再享受丧葬补助费”标识,并于次月将减免费用发放至丧属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同时,市殡仪馆应将数据反馈至市城区民政部门,由市城区民政部门组织与人社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逝者是否符合享受减免政策条件,并完成外地火化数据(省内异地无需补录)补录,建立殡葬档案,向财政据实核销资金提供佐证。

各县(市、区)可参照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