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16:3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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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民字〔2021〕18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03-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286
- 责任部门:
九民字〔2021〕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社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九府办字〔2021〕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民政局
2021年3月3日
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根据《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九府办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九江市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实施与监管。
第三条 实施方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将专项资金转入服务对象安心助老卡个人账户,由服务商提供服务并按合同收费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提现及购买服务清单之外的服务。安心助老卡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民政局协同合作银行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策衔接。符合《办法》规定的困难老年人,高龄津贴可同时申领。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同时符合《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对象条件不叠加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额度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五条 能力评估。《办法》中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或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等行业标准,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评估认定结果。评估暂由申请购买服务的个人联系评估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由民政部门对初步筛查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统一组织评估。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服务对象。根据《办法》明确的具有九江市户籍且在户籍地常住(半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未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等五类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态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安心助老卡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1.开设专用账户,按政策规定定期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及时充入补贴对象账户,作为养老服务消费额度,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消费。其他社会老年人可自费充值,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消费。
2.记录接受服务的“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
3.安心助老卡在定点范围使用可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优惠。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金额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月或按季度将购买服务经费汇入安心助老卡。政府购买额度之外的服务,个人可自行充值购买,其他老年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办理安心助老卡自行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在年底清零,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账目。自行充值部分不受时间及额度限制。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网络提交信息和为安心助老卡充入消费额度的,可以临时采取书面形式记录消费情况,待网络故障排除后,进行补充记录。
第十条 服务内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具体内容可参照《关于建立九江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基本服务清单的通知》(九民字〔2020〕85号)。
第三章 承接主体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经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经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服务商)。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力量、队伍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上传服务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服务商名单汇总上报市养老服务中心12349信息平台备案,并以多种形式通知服务对象或其家属。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确定的服务商,可以凭县(市、区)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到合作银行当地分行申请专用POS机,为老人提供服务并按合同价格和《细则》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专用POS机申请及使用规定,由合作银行协同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服务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市场化服务的价格确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每次服务前应向服务对象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鼓励服务商开发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包,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商应对上门服务的流程、标准进行规范,做好疫情防护,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服务对象的身份、位置及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第十七条 市、县(区)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平台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监管,对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将回访结果反馈至各购买主体,纳入绩效评估考评结果。暂未建立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县(市、区),由市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组织实施,已建立县级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的,要将服务及监管数据同步至市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欺老虐老、安全事故、违规推销保健品、理财产品、服务清单外服务、盗刷安心助老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取消与服务商的合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地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购买服务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服务对象死亡、受到刑事处罚、弄虚作假等)的,应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服务商发现相关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服务对象户籍市内迁移的,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人自愿改变补贴政策享受类别的,每年可以变更一次,变更方法同申请步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冒领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九民字〔2018〕58号)、《九江市“安心”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民字〔2019〕72号)等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