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4 21:2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1-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42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保障居住区老年人享受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9号)、《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1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哪些?
本办法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即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等各类居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法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本办法明确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即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二是在供应居住区项目用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同时通知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等提出建设意见。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一并写入供地方案,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进行明确。
三是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协议,明确有关内容。
四是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由民政部门参与并联审查、负责把关。
五是明确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审查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业监管。
六是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要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四、办法对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本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配合民政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登记在所属县级民政部门名下。
五、办法对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督检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本办法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全面整改到位。
六、办法何时实施?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九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92-390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