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办理的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服务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收费、联络信息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性慈善组织认定。
00001注:本规程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 主体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3 设立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2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4 授权形式
全部授权。
5 办理条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b)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c)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d)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a)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b)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c)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d)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6 申报材料
6.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6.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6.3 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
6.4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5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章程;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6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7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6.8 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社会服务机构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 办理程序
7.1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7.1.1 以下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00001——行业协会商会类;
00002——科技类;
00003——公益慈善类;
00004——城乡社区服务类。
7.1.2 上述四类社会组织以外的慈善组织认定,社会组织应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再向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
7.2 窗口受理、审核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并审核。
7.3 窗口决定
民政局窗口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范,作出许可的决定;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范,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9 服务收费
不收费。